上海浦東強生托運公司資金預算制度
[ 時間:2011-08-16 08:35 點擊: ]
第七條其他收入
凡無法直接歸屬于收入的收入,包括財務收入、增資收入、下腳收入等,其數額在10萬元以上者,均應加說明。
第三條作業期間
I.強生搬場資料提供部門除應于制訂年度經營計劃時提交年度資金預算外,還應于每月24日前逐月預計次3個月份資金收支資料送財務部,以利匯編。
2.物流中心財務部應于每月28日前編妥次3個月份資金來源運用預算表,然后按月修訂,并于次月15日前編妥上月份實際與預算比較的資金來源運用比較表一式三份,呈總經理核閱后,一份自存,一份留存總經理室,一份送財務部。
第四條內銷收入
物流中心營業部門依據各種銷售條件及收款期限,預計可收(兌)現數編列。
第五條勞務收入
物流中心營業部門收受同業產品代為加工,依公司收款條件及合同規定預計可收(兌)現數編列。
第六條退稅收入
1.退稅部門依據申請退稅進度預計可退現數編列。
2.上海強生搬場公司預計核退營業稅雖非實際退現,但能抵繳現金支出,因此可視同退現。
第十條薪資
浦東物流公司會計部依據產銷計劃等資料及最近實際發生數,斟酌預計支付資金編列。
第+一條經常費用
4.制造費用:會計部依據生產計劃,參考制造費用有關資料及最近實際發生數,斟酌預計支付資金編列。
5.推銷費用:營業部依據營業計劃,參照以往月份推銷費用占營業額的比例推算編列。
1.管理費用:會計部參照以往實際數及管理工作計劃編列。
2.財務費用:會計部依據財務部資金調度情況核算利息支付編列。
3.外協費用:外協經辦部門參照外協廠商約定付款條件等資料,斟酌預計支付數編列。
第十二條其他支出
凡不屬于上列各項的支出都屬于“其他支出”,包括償還長期(分期)借款,股息、紅利等的支付。其數額在10萬元以上者,均應加以說明。
第十三條異常說明
各單位應按月編制資金來源運用比較表,以了解資金實際運用情況。實際數與預計比較每項差異在10%以上者,應由資料提供部門坡列資金差異報告表列明差異原因,于每月10日前送會計部匯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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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上海強生搬場運輸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