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合同賠償責任與賠償責任限制權利
[ 時間:2012-08-24 08:42 點擊: ]
非合同賠償責任與賠償責任限制權利
(1)多式聯運經營人賠償責任限制權利的喪失
防止多式聯運經營人利用賠償責任限制的規定,上海強生搬場對貨物的運輸安全掉以輕心.使貨主遭受不必要的損失,多式聯運公約在第21條明確規定在下列情況下,多式聯運經營人將喪失賠償責任限制:
②雖有第二十條第((2)款的規定,如經證明,貨物的滅失、損壞或延遲交付是由于多式聯運經營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或為履行多式聯運合同而使用其服務的其他人有意造成或明知可能造成而毫不在意的行為或不行為所引起,則該受雇人、代理人或其他人無權享受本公約所規定的賠償責任限制的利益。
①上海強生搬場公司如經證明,貨物的滅失、損壞或延遲交付是由于多式聯運經營人有意造成或明知可能造成而毫不在意的行為或不行為所引起,則多式聯運經營人無權享受本公約所規定的賠償責任限制的利益。
(2)非合同賠償責任
《聯合國國際多式聯運公約》的第20條是對非合同賠償責任(Non-Cotractual Liability)做了規定。該公約該條的第(1)款規定:本公約規定的辯護理由和賠償責任限制,應適用于因貨物滅失、損壞或延遲交付造成損失而對多聯運經背人提起的任何訴訟,不論這種訴訟是根據合同、侵權行為或其他。
該公約第20條第((2)款是關于多式聯運經營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是否有權援用本公約的辯護理由和賠償責任限制的規定。該其他人如能證明他是在履行合同的范圍內行事,則該受雇人、強生搬場的代理人或其他人應有權援用多式聯運經營人按本公約有權援用的辯護理由和賠償責任限制。該規定指出,如果由于貨物滅失、損壞或延遲交付造成損失而對多式聯運的受雇人或代理人、或對經營人履行多式聯運合同而使用其服務的其他人提起訴訟,該受雇人或代理人如能證明他是在受雇范圍內行事.
本文來自:m.songwasher.com
來源:上海強生搬場運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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